以基督信仰看伦理——堕胎

作者:刘长川     来源:雅博网编辑团队 时间:2019-09-12 09:30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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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类进入21世纪,随着医学技术不断的提升进步,堕胎对妇女带来的危险系数随之大大降低,安全得到了保障。因此,近年来,堕胎问题日趋严重,数量急剧攀升,尤其是发展中国家。堕胎历来是人们最具争议的伦理话题之一,特别是在西方,主要是围绕着堕胎是否合法。关于这一点,基督徒之间也有着不同的观点。笔者认为现在重提这个老话题是很有必要的。因为它是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。在此,笔者试着透过圣经来探讨有关堕胎的议题,好让我们能够认识生命的宝贵,以至尊重生命!
 
  一、有关堕胎是否合法的争议
 
  关于赞成堕胎观点的人,大致上有以下几个方面。
 
  1、基于胎儿低于人
 
  持可以堕胎观点的人,他们认为人生命的开始,是神造人后,用口中的气吹入人的鼻孔中,人才有了气息,这也就是生命的开始。因此,胎儿还不能算为人。(创2:7)再说胎儿在最初的几个月,各个部位还没有成形,也没有气息,怎么能说它是人呢?他们往往会引用几处的经文,作为他们认为可以堕胎的理由。其中他们最喜欢引用的是传道者所罗门的话:
 
  “…….据我说,那不到期而落的胎比他倒好。因为虚虚而来,暗暗而去,名字被黑暗遮蔽,并且没有见过天日,也毫无知觉;这胎,比那人倒享安息。”(传6:3-5)
 
  他们也会引用耶稣论及加略人犹大的话:
 
  “人子必要去世,正如经上指着他所写的,但卖人子的人有祸了,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。”(太26:24,意指生命是从出生之时开始)
 
  2、圣经之外的论证
 
  他们除了所谓圣经上的论证之外,提出的有关堕胎的合法化的其他依据。
 
  a、自觉的论据
 
  支持堕胎的人,另一个原因是,他们认为胎儿在母腹中是没有知觉的,因此,胎儿是低于人的。
 
  b、胎儿是母体的一种延申
 
  持这种观点的人,他们看胎儿只是母体上的一部分器官,母亲是有权利随时要求把它除掉。
 
  那么,接下来他们赞成堕胎的几种理由,看起来似乎是很充足的。
 
  a、孕妇的安全受到危险时
 
  这种支持堕胎的理由是,由孕妇或胎儿引起的种种不利因素时,堕胎合法化,就可以拯救数以千计的孕妇死于难产。
 
  b、胎儿发育不全
 
 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生下一个残障的婴儿,势必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;再者,为了使人类的因子保持纯正,除掉不良的因子是可以的。
 
  c、因强奸造成怀孕
 
  《基督教伦理学》的著者贾诗勒,提到赞成这种观点的人认为:
 
  “女人不当在违反她的意愿下被逼怀孕。把强逼怀孕加在被强奸者的羞辱上,是不道德的。没有人应该在违反自己的意愿下,被逼怀孕”
 
  对于以上赞成堕胎合法之人的种种观点,总会有一群维护真理,反对堕胎的人站出来,为之抗辩。
 
  在圣经中虽然没有提及怎样处理堕胎的有关经文。但圣经自有它的原则,对生命的阐述是有迹可循的。
 
  圣经中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?没成形的胚胎算不算是人?最被许多人引用的经文是在诗篇中,诗人描述生命开始时的那种可畏情形:
 
  “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;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我要称谢你,因我受造,奇妙可畏;你的作为奇妙,这是我心深知道的。我在暗中受造,在地的深处被联络;那时,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。
 
  我未成形的体质,你的眼早已看见了;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。”(诗139:13-16)
 
  从这段经文里,诗人说他在母腹中还没成形时,神的眼早已看见。可见生命的开始并不是由形体和呼吸决定的,而是受精卵分裂之始就开始了。因此,胎儿低于人的观点是不成立的。更不能说胎儿只是母体的一种延伸。
 
  至于传道书6章3至5节,传道者并没有说不知觉、没见过天日的胚胎不能算是生命。作者是说一个若拥有很长的年岁和财富,且有很多的儿子,但心中不能享有满足的福乐,死时又不得安葬的人。他就比难产而夭折的胎儿更为不幸;那未见过日光和经历生活婴儿就比这人更好了。
 
  照样,耶稣对加略人犹大说的话,并不是讲论生命何时诞生的事,而是把犹大出卖他的行为,与未出生的婴孩作一比较后,所发的一声叹息。
 
  反对堕胎者继续提出驳斥:那些以为了母亲的安全,在生产时遇到危险的情况下,堕胎是可以的人,是缺乏说服力的。贾诗勒说:
 
  “无论如何,孕妇分娩的死亡率相对于出生率,只有万分之一,或百分之一。但成功堕胎婴儿的死亡率却是百分之百:在美国,堕胎是最致命的手术。胚胎倘若真是人,纵然拯救几百个孕妇的生命,也不足以成为杀害几百万婴儿的正当理由。”
 
  由染色体造成发育不全的残障婴儿,人们也不能视他为低于人类而弃之。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残障的人,照常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,其中还有少数的人做出一些常人所不能做的事。
 
  那么,因乱伦或被强暴怀孕的胎儿,是否可以堕胎?那我们就看圣经是怎么说的?
 
  “不可因子杀父,也不可因父杀子;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。”(申24:16)
 
  可见生命就是生命,不管他有何原因造成,在神都看来都是极其的宝贵,不能成为堕胎的理由。
 
  二、堕胎对今日教会的挑战
 
  随着全球许多国家地区,堕胎渐渐变得合法化的今天。(如中国,堕胎是合法的)教会所遭到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。在大陆,特别是在城市教会,笔者看到堕胎的事件已屡见不鲜。在许多信徒看来,堕胎被视为很正常的事,甚至在一些教会的领袖、牧者的子女身上,也时有发生。那么,是什么导致今日教会的这种局面?教会又该怎样面对堕胎带来的严峻挑战?现实生活中堕胎所带来的张力,教会在牧养的事工中又该怎样着手等。笔者本着今日教会的现状,谈谈以下几点看法:
 
  1、认识堕胎的性质
 
  教会当以神的道教导、警告会众,让所有信徒认识到堕胎是犯罪的。
 
  教会对信徒堕胎的行为不以为然,使得教会不能影响世界,笔者认为,教会的长老、牧者是有不可推却的责任。因为他们在真理与世俗之间妥协了,以至纪律放松,容纳罪恶在教会中滋生蔓延。
 
  信徒堕胎原因是有多方面的,但最为普遍的,是生活在内地的家庭,重男轻女的现象尤其严重。通常一对夫妇有了一个女婴后,就想再生一个男孩,若从医生那里得知第二次怀的孕又是女婴时,大多会采取堕胎,直到生下男婴为止,拿他们的话说是节育。这时,教会的长老、牧者,虽然知道堕胎是违背真理的,但信徒为了传宗接代,堕胎是不得已的,有情可原。
 
  既然我们已得知胎儿是人生命的个体,就当人人尊重。人的生命有别于其它被造物的生命,是因为他具有神的样式和形象。因此,堕胎就等同于杀人的罪了。再者,神不但是生命的创造者,祂也是生命的掌管者。为这个缘故,凡杀人流血的,必要追讨他的责任。(创9:6)
 
  2、基于真理的辅导与关怀
 
  当我们斥责堕胎者的同时,也当为那些遭遇强暴的灵胞姊妹,深表同情。我们无法经历她们所经历的痛苦,尽管我们试图用人世间最美的词汇,或各种方法来安慰她们,但我们会发现,这一切的努力,显得是多么的苍白无力。我们所能做的,就是为她们献上代祷。因为人的话如糠皮,随风飘散。但我们深信唯有神和祂的圣言能安慰人:
 
  “愿颂赞归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神,就是发慈悲的父,赐各样安慰的神。”(林后1:3)
 
  故此,以圣经为本的辅导就显得极其重要了。透过辅导,要让受害者相信神是公义的,祂万不以有罪为无罪的;祂许可邪恶暂时在今生存在,是要提醒祂的儿女,这个被罪污染的这个世界是不完美的。灾难对于基督徒来说不是绝望,它更能激发我们盼望那个没有罪恶,全然圣洁,以基督掌权的公义国度,早日来到!
 
  我们不得不承认,教会对有意堕胎者单有辅导是不够的,教会还要顾及到受害者或未到成年怀孕的人。对于被强暴怀孕的姊妹,教会要尽量劝说她把婴儿生下,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,使其早日从阴影中走出来,恢复正常的生活。对于那些未成年怀孕的女孩,教会也当不遗余力的做好真理辅导。试想一下,一个未成年的少女,她连养活自己都很困难,怎能还要养活一个孩子呢?对此,教会该怎样去处理这种张力呢?
 
  在《基督教新约伦理学》一书中作者记载了一个真实的故事,可值得今天教会的思考与借鉴,一位美籍的黑人牧师,在他牧养的一间非洲裔教会里,就有一个年仅十四岁的少女产下婴孩。教会是如何处理这样一个特殊的个案呢?这位牧师说:
 
  “十四岁的人怎么可能养育孩子…因为单靠一个人来抚养孩童,根本就是困难无比…让大家一起来抚养他们。就这个十四岁的女孩情况来说,我们把孩子交个一对比较有时间,有历练和智慧的退休夫妇,并且连同母亲一起让他们来照管,这就是我们所用的方法。”
 
  结语
 
  生命始于受孕,这是圣经与现代医学所印证的。生命是神圣的,神是赐生命的源头,也是生命的管理者,因此,任何人都不可以用何种理由堕胎,来夺取他人生的权利。堕胎等同于杀人,凡杀人的,就是辱没造物主。尊重他人生命的,就是尊重造他们的主!
 

  TAG:信仰 伦理 堕胎

【作者简介】 刘长川,雅博网编辑:16岁受洗归主,25岁被神恩召服事至今。现全职于广东利河伯归正教会,负责教牧工作;广东传道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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