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徒可以离婚再婚吗?

作者:张远来     来源:雅博网作者 时间:2016-09-08 07:15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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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经文:

        马太福音5章31“又有话说:‘人若休妻,就当给她休书。’32只是我告诉你们:凡休妻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叫她作淫妇了。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

  马太福音19章9我告诉你们: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犯奸淫了;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

 

  无论我们如何想淡化主耶稣这个似乎很难做到的教训,这教训本身依然清晰而掷地有声。这样的教训不仅对已经把离婚当作习以为常的时代有很大冲击,即使在耶稣的时代,使徒们都难以接受这样的教训。上帝许可基督徒离婚再婚吗?或者说可以和一个离婚者结婚吗?这是一个严肃的教义和伦理问题。我们尝试看看圣经的教导:

  一、离异后不一定选择结婚

  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离异了,有些情况下离婚之后再婚是一种选择,但不是唯一的选择。神有时要人单身,这样他们就没有分心的事(哥林多前书7:32-35)。

  二、正式离异,而人家也已经有了性关系,就不适合重新恢复婚姻关系

  【申命记】 第 24 章

  1 “人若娶妻以后,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,不喜悦她,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,打发她离开夫家。

  2 妇人离开夫家以后,可以去嫁别人。

  3 后夫若恨恶她,写休书交在她手中,打发她离开夫家,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,

  4 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,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;不可使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。

  男子不得再娶被他休弃的前妻,因为他从前的休弃已被视作妻子的玷污(申二十四4)。

  这是令人费解的教训,为何如此?我们看看丁道尔牧师的解释:

  打发她去的前夫,不可……再娶她为妻。理由是她已经玷污,把她娶回是耶和华所憎恶的。这里用上了〔神〕所憎恶的(toeba)一词,表示这律法基于某种古代宗教(祭礼)上的概念(参二十二5,也是用同一个字)。进一步的理由是这样做会使……地被玷污。淫乱会玷污地的概念,旧约好几个段落都有提到(如︰利十八25、28,十九29;民五3;耶三2、9;何四3)。

  如此,二十四章1~4节的律法,究竟有甚么目的呢?有人提出它是为了阻止草率离婚。有人把它看为对奸淫的障碍。又有人相信它所着重的,是对这种结合自然的厌恶。但认为这些律法之目的,是要保全第二个婚姻的看法,也是有价值的。离婚者第二次结婚后,前夫就没有可能再要她回来了。重修旧好既被禁止,第二个婚姻就得到了保证326。

  除以上的评论之外,在以色列以至整个古代近东,对离婚最大的吓阻却是经济上的。丈夫不但要退回妆奁,更有可能要向前妻付出其他的补偿。

  律法也有可能是不赞成离婚的表示(参︰玛二14~16),因为犯这罪的结果也和奸淫一样,是可憎恶的(利十八20;民五12~29)。事实上,旧约并没有一条律法或者神谕的设定,是要人离婚的。这律法可能有使离婚严重化的作用,因为它减低了收回妻子的可能性。此外,它又能吓阻轻易地把女人转交别人,而使她被玷污的行为。这律法的实际结果,是女人的地位得到提升。

  耶稣在新约中教训说,在婚姻之中男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。祂认为离婚所以能够发生,不过是因为人的心硬。无论如何,根据创世记一27和二24,神原意中婚姻的目标,是一男一女终身彼此忠贞。这个结合中的权益,凌驾在世上其他权益──甚至父母的权益──之上(可十1~12;太五31、32,十九1~12;路十六18)。耶稣关乎婚姻本质和潜能的理想,是基督徒绝对不可妥协的标准。

  三、合法被离婚者可以选择再婚

  这是一种颇有争议的观点,笔者介绍给您,不代表笔者赞同:“无论是由于奸淫或离弃,受害一方有权提出离婚,且离婚之后便再为单身。若悔改或种种复和手段,都不能挽回婚姻,受害的一方不再受婚约拘束。根据圣经,无婚约在身,如丧偶才有另嫁或另娶的自由,但一定要选择“在主里的人”,即基督徒为配偶(林前七39)。圣经中所谓无独身恩赐的人,也包括因上述合理原因而离婚的人(林前七9)。”

  四、不合法的离婚在上帝面前不被承认,依旧保持着婚姻关系的契约,不可以再婚

  以下是陈终道牧师的观点,兹介绍如下:

  若不是因对方犯奸淫,而是因对方用种种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续离婚的,就不应再嫁娶(林前 7:8),因为这种离婚,虽然按地上的决律是合法的,但在神面前却仍是非法的。在这种情形下被离弃的一方,就是被无辜地陷于与"淫妇"同等的地位的人。但如果在离婚后,对方已经另外嫁娶,则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。因为这项离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,则对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奸淫,对方既犯奸淫,这离异就不论在地上的法律方面,或在神方面,都成为合法的,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。

  综合以上三处圣经的记载,试按对以上真理之应用方面,作如下之结论:

  1. 基督徒应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。无论怎样情形下,离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。

  2. 在丈夫或妻子确有犯奸淫的事实,家庭环境又无法抵受时,若离婚不算犯罪。

  3. 为信仰的缘故,以致被未信主的对方用强硬手段离弃,例如虽然信徒方面反对离婚,对方却利用种种借口和诡计,从法律方面获得胜诉而离异;(地上z /-府对离婚之法律各异)这种情形下离婚,罪不在信徒方面(林前 7:15)。

  4. 信徒若因对方犯奸淫(不是自己犯奸淫),而经合法手续离婚,以后若再嫁娶不算犯罪。 (注意太19:9 主所说的"休妻"与"另娶",原文是在两个不同的短句中,是两件事。)(陈终道)

  最后,笔者要表达的是,重视婚姻,要从择偶开始,幸福的婚姻关系也需要用心灵培育。基督徒不可以草率结婚,不可以草率离婚,更不可以草率再婚。在某些情况下,再婚就是无可挽回的罪恶。终其一生,都不会得到上帝的属灵的认可。正如圣经从未承认大卫与拔示巴的夫妻关系一样!

  2016年9月7日星期三

  于深圳

 

  TAG:基督徒 离婚 再婚

【作者简介】 张远来:雅博网作者,现居广州。本人为专职牧师,自由撰稿人,主要著作有《借古鉴今》、《危机与契机》、《中国教会体制的反思》、《灵恩运动反思》、《我信故我思》、《广州教会发展现状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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